住建部等三部委印發《“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行動計劃》
“十四五”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行動計劃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汛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内澇治理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1〕11 号)任務要求,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推動城市内澇治理,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全面排查城市防洪排澇設施薄弱環節
(一)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排查排澇通道、泵站、排水管網等排水防澇工程體系存在的過流能力“卡脖子”問題,雨水排口存在的外水淹沒、頂托倒灌等問題,雨污水管網混錯接、排水防澇設施缺失、破損和功能失效等問題,河道排澇與管渠排水能力銜接匹配等情況;分析曆史上嚴重影響生産生活秩序的積水點及其整治情況;按排水分區評估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可應對降雨量的現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指導,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逐一列出)
(二)城市防洪工程設施。排查城市防洪堤、海堤、護岸、閘壩等防洪(潮)設施達标情況及隐患,分析城市主要行洪河道行洪能力,研判山洪、風暴潮等災害風險。(水利部)
(三)城市自然調蓄空間。排查違法違規占用河湖、水庫、山塘、蓄滞洪空間和排澇通道等問題;分析河湖、溝塘等天然水系萎縮、被侵占情況,植被、綠地等生态空間自然調蓄滲透功能損失情況,對其進行生态修複、功能完善的可行性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四)城市排水防澇應急管理能力。摸清城市排水防澇應急搶險能力、隊伍建設和物資儲備情況,研判應急預案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排查城市供水供氣等生命線工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車庫、建築小區地下空間、各類下穿通道、地鐵、變配電站、通訊基站、醫院、學校、養老院等重點區域或薄弱地區防汛安全隐患及應急搶險裝備物資布設情況。加強應急資源管理平台推廣應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牽頭,交通運輸部等參與)
二、系統建設城市排水防澇工程體系
(五)排水管網和泵站建設工程。針對易造成積水内澇問題和混錯接的雨污水管網,汛前應加強排水管網的清疏養護。禁止封堵雨水排口,已經封堵的,應抓緊實施清污分流,并在統籌考慮污染防治需要的基礎上逐步恢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排水管網排口低于河道行洪水位、存在倒灌風險的地區,采取設置閘門等防倒灌措施。嚴格限制人為壅高内河水位行為。對存在自排不暢、抽排能力不足的地區,加快改造或增設泵站,提高強排能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提升立交橋區、下穿隧道、地鐵出入口及場站等區域及周邊排澇能力,确保抽排能力匹配、功能完好,減少周邊雨水彙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交通運輸部參與)
(六)排澇通道工程。評估城市水系蓄水排水能力,優化城市排澇通道及排水管網布局。完善城市河道、湖塘、排洪溝、道路邊溝等排澇通道,整治排澇通道瓶頸段。強化涉鐵路部門和地方的協調,加強與鐵路交彙的排水管網、排澇通道工程建設規劃、施工和管理的銜接;鼓勵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實行統一運行維護,同步考慮鐵路場站線路等設施的排水防澇需求,确保與城市排水防澇設施體系銜接匹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國家鐵路局參與)
(七)雨水源頭減排工程。将海綿城市建設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優先考慮把有限的雨水留下來,采用“滲、滞、蓄、淨、用、排”等措施削減雨水源頭徑流,推進海綿型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公園與綠地建設。在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中,将解決居住社區積水内澇問題作為重要内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參與)
(八)城市積水點專項整治工程。定期排查内澇積水點,及時更新積水點清單,區分輕重緩急、影響程度,分類予以消除。系統謀劃,制定“一點一策”方案,明确治理任務、完成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具體工程建設任務,推進系統化治理;暫時難以完成整治的,汛期應采取臨時措施,減少積水影響,避免出現人員傷亡事故和重大财産損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三、加快構建城市防洪和排澇統籌體系
(九)實施防洪提升工程。立足流域全局統籌謀劃,依據流域區域防洪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加快推進河道堤防、護岸等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優化堤防工程斷面設計和結構型式,因地制宜實施堤防建設與河道整治工程,确保能夠有效防禦相應洪水災害。根據河流河勢、岸坡地質條件等因素,科學規劃建設河流護岸工程,合理選取護岸工程結構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水利部)
(十)強化内澇風險研判。結合氣候變化背景下局地暴雨時空分布變化特征分析,及時修訂城市暴雨強度公式和城市防洪排澇有關規劃,充分考慮洪澇風險,編制城市内澇風險圖。城市新區建設要加強選址論證,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嚴格落實排水防澇設施、調蓄空間、雨水徑流和豎向管控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實施城市雨洪調蓄利用工程。有條件的城市逐步恢複因曆史原因封蓋、填埋的天然排水溝、河道等,擴展城市及周邊自然調蓄空間。充分利用城市蓄滞洪空間和雨洪調蓄工程,提高雨水自然積存、就地消納比例。根據整體蓄排能力提升的要求、低窪點位積水整治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集散結合建設雨水調蓄設施,發揮削峰錯峰作用。缺水地區應加大雨水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十二)加強城市豎向設計。對于現狀低窪片區,通過構建“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排澇通道,優化調整排水分區,合理規劃排澇泵站等設施,綜合采取内蓄外排的方式,提升蓄排能力;對于新建地塊,合理确定豎向高程,避免無序開發造成局部低窪,形成新的積水點。嚴格落實流域區域防洪要求,城市排水管網規劃建設要充分考慮與城市内外河湖之間水位标高和過流能力的銜接,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澇順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水利部參與)
(十三)實施洪澇“聯排聯調”。健全流域聯防聯控機制,推進信息化建設,加強跨省、跨市、城市内的信息共享、協同合作。統籌防洪大局和城市安全,依法依規有序實施城市排澇、河道預降水位,把握好預降水位時機,避免“洪澇疊加”或形成“人造洪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着力完善城市内澇應急處置體系
(十四)實施應急處置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城市洪澇風險分析評估機制,提升暴雨洪澇預報預警能力,完善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及時修訂完善城市洪澇災害綜合應急預案以及地鐵、下穿式立交橋(隧道)、施工深基坑、地下空間、供水供氣生命線工程等和學校、醫院、養老院等重點區域專項應急預案,細化和落實各相關部門工作任務、預警信息發布與響應行動措施,明确極端天氣下停工、停産、停學、停運和轉移避險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牽頭,水利部、交通運輸部、中國氣象局、教育部等參與)
(十五)實施重要設施設備防護工程。因地制宜對地下空間二次供水、供配電、控制箱等關鍵設備采取擋水防淹、遷移改造等措施,提高抗災減災能力。加強排水應急隊伍建設,配備移動泵車、大流量排水搶險車等專業搶險設備,在地下空間出入口、下穿隧道及地鐵入口等儲備擋水闆、沙袋等應急物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參與)
(十六)實施基層管理人員能力提升工程。加強對城市供水、供電、地鐵、通信等運營單位以及街道、社區、物業等基層管理人員的指導和培訓,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組織和發動群衆,不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增強公衆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開展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時,要依法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确保嚴格落實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杜絕發生墜落、中毒、觸電等安全事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參與)
五、強化實施保障
(十七)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城市人民政府排水防澇工作的主體責任,明确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将排水防澇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崗位和人員。抓好組織實施,形成汛前部署、汛中主動應對、汛後總結整改的滾動查缺補漏機制。加強對城市排水防澇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于因責任落實不到位而導緻的人員傷亡事件,要嚴肅追責問責。(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應急管理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落實建設項目。各城市在編制城市排水防澇相關規劃、内澇治理系統化實施方案時,應明确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的時間表、路線圖和具體建設項目。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将排水防澇體系建設項目列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或重點工程計劃,加強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開工一批、儲備一批;要嚴格把控工程質量,優化建設時序安排,統籌防洪排澇、治污、雨水資源利用等工程,實現整體效果最優。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及時彙總各城市建設項目,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建立本行政區域内各城市的項目庫,并做好跟蹤和動态更新。各地應于每年2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報送上年度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實施進展情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應急管理部參與)
(十九)加強排水防澇專業化隊伍建設。建立城市排水防澇設施日常管理、運行維護的專業化隊伍,因地制宜推行“站、網、河(湖)一體”運營管理模式,鼓勵将專業運行維護監管延伸至居住社區“最後一公裡”。落實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巡查、維護、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加強對運行維護單位和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績效考核。在排查排水管網等設施的基礎上,建立市政排水管網地理信息系統(GIS),實行動态更新,逐步實現信息化、賬冊化、智慧化管理,滿足日常管理、應急搶險等功能需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十)加強資金保障。中央預算内投資加大對城市排水防澇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範圍。城市人民政府利用好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城市防洪經費等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城市内澇治理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城市排水管網和泵站運行維護資金應納入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